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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4年度民事執行處申請動產、不動產鑑定人公告

114年度民事執行處申請動產、不動產鑑定人公告    114.6.17

一、114年6月17日起至114年7月19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本院114年度民事執行處鑑定人申請作業。提早申請或逾期申請者,均不予受理,申請資料請寄送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收。

二、申請列為本院動產、不動產鑑定人之要件、應提出之文件等內容,請依本院網站公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參考要點」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辦理(本院網站首頁—服務專區—拍賣專區)。

三、原已列為本院鑑定人者,無須再為申請,如無因不適任原因遭剔除,則續為新年度鑑定人。

四、新申請者,未提出各項規定之相關文件、證明,不另通知補正,逕不列入評選;不論新申請者或已列為鑑定人者,經本年度審查合格者,日後發現未能依規定,提供本院法拍屋或動產標的物看圖系統時,均逕列為不適任。

五、申請文件請註記貴所(公司)E-MAIL帳號及鑑定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便通知貴公司上傳鑑估價資料之帳號密碼及上傳司法院選任不動產鑑定人平台。

六、經評選列入本院鑑定人者,自114年9月1日起啟用。

  • 發布日期 : 114-06-16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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