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科圖日治舊藏中有一本葉清耀所著之『刑法同意論』。作者葉清耀是誰呢?他是臺灣首位法學博士,日治時期「治警事件」唯一臺籍辯護律師,也是「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創立成員,他的人與事蹟值得我們認識與了解。
■ 求學生涯
葉清耀(1880-1942),東勢中嵙庄人,父早逝,東勢公學校畢業後,家境清寒無法升學,與哥哥上山煉製樟腦油分擔家計,老師覺得他認真勤學,力勸家人讓他繼續學業,葉清耀果不負所望,考取臺中師範大學。畢業後擔任教師數年,再轉任臺中地方法院書記、通譯,因感於升遷不易,1914年考入明治大學法科。日本求學期間,為籌措學費與生活費,自製豬油寄回臺灣販售,半工半讀下得以順利完成學業。
當時,臺灣人無法報考司法科高等考試,葉清耀便上呈司法大臣請願書,主張考試不應內臺有別,成功地為臺人爭取到考試資格。1918年葉清耀通過日本司法科高等考試,成為第一位獲得辯護士資格的臺灣人。1921年回臺,在大稻埕執業。
![]() 葉清耀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
![]() 臺人辯護士合格第一人 臺灣日日新報1918.12.19 |
一次大戰後,民族自決的風潮席捲世界,日本統治下的臺灣人受到這股風潮的影響,開始向日本爭取一定程度的自治,於是1921年開始有「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這項非武裝政治運動一直延續至1934年止,歷時14年,共提出15回請願。他們主張臺灣有其特殊性,不應推動六三法撤廢運動,而是追求殖民地自治,也就是設置臺灣議會,民選臺灣議員,對臺灣總督的統治行使立法和預算審議權。1921年1月30日林獻堂等178人連署第一次向帝國議會提出《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1922年2月16日第2回提出請願都未被採納。
1923年1月臺灣請願團啟程到東京前,蔡培火和蔣渭水等人在臺北成立「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臺灣總督府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禁止結社。2月16日該會決定改向東京早稻田警署申請結社獲准,此項舉動大大觸怒了臺灣總督府。
1923年12月16日臺灣總督府大規模搜察全島臺議份子,扣押蔣渭水、蔡惠如等41人,一時風聲鶴唳,人心恐慌。檢察官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第8條第2項為由予以起訴蔣渭水等18人,史稱「治安警察法違反事件」(治警事件)。一審辯護律師團有8人,包括渡邊暢等7位日籍律師,葉清耀則是唯一的臺籍律師。1924年7月25日第一審開庭,旁聽席座無虛席,擠得水洩不通。檢察官三好一八認為:「臺灣議會請願是危險思想,而且擾亂社會的安寧秩序」,葉清耀則辯護:「...他們未曾破壞社會組織,或做過顛覆政府的行為,被告只不過是依憲法的請願權,行使請願而已。又說被告等企圖獨立,這更是妄斷,臺灣沒有獨立的經濟,也沒有武器,只有炊事房的破菜刀而已,沒有外國的援助,怎麼會獨立?」、「政府禁止請願的結社,是剝奪人民的請願權。」,葉清耀以此論述反駁檢察官的起訴理由。治警事件一審判決被告全數無罪。二審更改判決,蔣渭水、蔡培火遭判刑4個月,蔡惠如、林呈祿、石煥長、林幼春和陳逢源5人為3個月,三審維持二審原判。不過自此之後,葉清耀依法善辯,聲名遠播,中部求教者日多,遂移往臺中執業,日人聘請他擔任臺中州議會議員,他也盡其本分為民喉舌。
![]() 治警事件一審開庭座無虛席 臺灣日日新報1924.07.26 |
![]() 治警事件一審宣判被告無罪 臺灣日日新報1924.08.19 |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活動」給予蔣渭水很大的刺激,於是他與林獻堂、蔡培火在1921年10月17日成立「臺灣文化協會」,「以助長臺灣文化為目的」,四處舉辦演講、 講習會及成立讀報社。當時臺灣青年思想多元,意見歧異,左右兩派時有衝突,1927年1月臺灣文化協會正式分裂,由左派連溫卿取得掌控權,蔣渭水、蔡培火退出協會。1927年7月蔣渭水、林獻堂等人在臺中成立「臺灣民眾黨」,持續進行「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活動」。爾後「臺灣民眾黨」又再次分裂,林獻堂等創黨元老於1930年8月在臺中成立「臺灣地方自治聯盟」,以促進地方自治制度的實施為目標,葉清耀被推舉為理事。
然而,「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如同「臺灣文化協會」、「臺灣民眾黨」一樣,同樣面臨分裂的命運,有人對溫和的請願陳請活動感到不滿,主張以激進的方式進行抗爭。不久,臺灣總督府將地方制度改革方案大綱公諸報端,但與地方自治聯盟的訴求差距太大。於是,葉清耀提出一些對策,喚起輿論,其中一項提案是在臺中、臺北、臺南舉行臺人日人聯合住民大會。1933年7月23日「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在臺中舉辦第一場聯合住民大會,楊肇嘉被推為議長,葉清耀等四人為決議文起草委員,會上當場公布決議文,會後葉清耀以「要求臺灣統治完美,應係官所共容認者」為題發表演說。
![]() 林獻堂、葉清耀等6人訪平塚總務長官 提出地方自治制改革建議書 臺灣新民報 1932.02.06 |
![]() 葉清耀是臺灣地方自治制促進大會 決議文起草人之一 臺灣日日新報1933.07.24 |
朝鮮與臺灣同為日本殖民地,朝鮮先於臺灣施行地方自治制度,有鑑於此,「臺灣地方自治聯盟」理事會想了解朝鮮地方制度如何運作,推派楊肇嘉、葉清耀與葉榮鐘3人前往朝鮮考察。1933年10月7日一行人到達釜山後,開始訪問朝鮮多地,葉清耀在新義州突發腦溢血,兒子葉作樂趕赴朝鮮照料並送回臺灣,才脫離險境,往後葉清耀身體狀況不佳,1942年肝病過世,享年63歲。
1932年葉清耀博士論文『刑法同意論』審查合格,獲頒明治大學法學博士,是臺灣人獲得法學博士的第一人。翌年該論文由東京有斐閣出版,時任日本文部大臣鳩山一郎為其題字,曾任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長下村宏作序,全書600餘頁。這本著作除臺大社科圖與法律圖各有一本藏書外,日本國會圖書館也將之數位化(https://dl.ndl.go.jp/info:ndljp/pid/1279264),讀者可以免費線上瀏覽與下載。值得一提是,社科圖所藏葉律師論文的目次頁及最後一頁蓋有葉清耀法律事務所印章,印章內的文字由上而下為:「辯護士辨理士 法學博士 葉清耀 法律事務所 臺中市錦町壹丁目五番地 電話四壹壹番」,提供了當時葉律師臺中執業的地址與電話的珍貴資訊。
葉清耀以法學專業,在「治警事件」擔任辯護律師,一審為被告爭取無罪判決,並投入「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活動」及「臺灣地方自治聯盟」,以法論法,向殖民當權爭取地方自治。他是日治時期臺灣民族運動參與者,也是第一位取得辯護士資格、第一位獲頒法學博士的臺灣人,在臺灣近代史上有其不可磨滅的歷史地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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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灣日日新報YUMANI電子版。臺北市:漢珍。
10.台灣民報資料庫。臺北市,得泓資訊。
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辜振甫先生紀念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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